投票日期
投票资格
为什么要投票?
投票制度
如何投票?
选民须知
方便有特殊需要选民的措施
各选区选民人数
投票日期
- 2015年11月22日(星期日)
- 上午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 (位于监狱内的专用投票站除外)
投票资格
为什么要投票?
投票制度
- 区议会选举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制。每名选民只可以投票支持所属选区的其中一名候选人,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即告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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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会获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编配的投票站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邻近选民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登记的住址。 受羁押的选民会适当地被编配往设于惩教院所、警署或其他地方的专用投票站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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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会在投票日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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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若因残疾认为难以前往获编配的投票站,可在2015年11月17日前透过传真(2891 1180)或电话(2891 1001)向选举事务处申请到轮椅使用者可到达的指定特别投票站投票。
如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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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2日(星期日)的投票时间内带同你的身分证到投票通知卡指定的投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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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票站内向投票站工作人员出示香港身分证,以便核实选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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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获发给选票、纸板和刻上「 」(剔号)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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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票间内,你应在选票上选择你属意的候选人,然后将印章盖在其姓名旁边的圆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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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已填妥的选票对摺一次,以遮盖选票上的「 」(剔号),然后才放入投票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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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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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可投票选一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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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使用投票站提供的印章。切勿用笔或其他方式填划或删改选票。否则,你的选票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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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选票上盖印时出错,请把选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和要求换取另一张选票。
选民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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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礼物、金钱等)而影响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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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索取或接受膳食、饮品或其他形式的款待而影响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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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明知本身在登记为选民时虚报资料而仍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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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投票站内与任何选民通信息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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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投票站内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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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请其他选民代为填划选票—如有需要,选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于一名投票站职员在场情况下,代为填划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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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扰其他正在投票的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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