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34 名委员由35个界别分组选举产生; |
(2) | 60名委员由宗教界界别分组提名产生;及 |
(3) |
106 名当然委员(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立法会议员)。 |
(a) |
以下八个界别分组其中一个的选举,即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酒店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乡议局、港九各区议会及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 |
100,000元 |
(b) |
除上述(a)项以外,每个登记投票人数目不超过5,000名的界别分组或小组的选举 |
160,000元 |
(c) |
每个登记投票人数目介乎5,001与10,000名的界别分组或小组的选举 |
320,000元 |
(d) |
每个登记投票人数目超过10,000名的界别分组或小组的选举 |
4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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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投票人或获授权代表会获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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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或获授权代表会在投票日前5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受羁押的投票人或获授权代表会适当地被编配往设于惩教院所或警署的专用投票站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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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一般投票站均方便轮椅使用者或行动不便的人士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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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2月11日(星期日)的投票时间内(早上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带同你的香港身分证*前往投票通知卡上指定的投票站,向投票站内的工作人员出示,以便核实有关界别投票人身分。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第50(1)条,除非投票站主任在查阅某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或显示该人的姓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后,信纳该人是其所声称的已登记于正式登记册上的人,否则投票站主任不得给予该人选票。如有查询,请联络选举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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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获发一张或两张不同的选票(视乎你的资格而定),相应数目的封套以及一块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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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在投票间使用系在该处的黑色笔填划选票。请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及印于选票上,以及投票间内的告示提供的指示投票。简而言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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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钱、礼物等)、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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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施用或威胁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从而影响任何人的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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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明知本身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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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投票站内展示、穿着或戴上可能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在界别分组选举中当选的徽章、标志、衣物或头饰;或与任何在香港的政治性团体或有成员在界别分组选举中参选的团体有直接关联的徽章、标志、衣物或头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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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投票站内与任何投票人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选票上的选择,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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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投票站内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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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请其他投票人代为填划选票—如有需要,投票人可要求投票站主任于一名投票站职员在场情况下,代为填划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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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扰其他正在投票的选民投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