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期及时间
候选人提名期
任期
组成
选民人数
一人两票
投票资格
投票地点
如何投票?
选民须知
方便有特殊需要选民的措施
你知道吗?
投票日期及时间
投票日期: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投票时间: 早上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 (位于监狱内的专用投票站除外,其投票时间为早上9时正至下午4时正)
候选人提名期
候选人提名期: 2016年7月16日至29日
任期
新一任的立法会议员任期由2016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组成
70名议员∶
- 35名议员由地方选区选举产生
- 35名议员由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地方选区(35席)
(1)
香港岛
6 席
(2)
九龙西
6 席
(3)
九龙东
5 席
(4)
新界西
9 席
(5)
新界东
9 席
投票制度∶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
功能界别(35席)
(1)
乡议局*
1 席
(2)
渔农界*
1 席
(3)
保险界*
1 席
(4)
航运交通界*
1 席
(5)
教育界
1 席
(6)
法律界
1 席
(7)
会计界
1 席
(8)
医学界
1 席
(9)
卫生服务界
1 席
(10)
工程界
1 席
(11)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1 席
(12)
劳工界
3 席
(13)
社会福利界
1 席
(14)
地产及建造界
1 席
(15)
旅游界
1 席
(16)
商界(第一)
1 席
(17)
商界(第二)
1 席
(18)
工业界(第一)
1 席
(19)
工业界(第二)
1 席
(20)
金融界
1 席
(21)
金融服务界
1 席
(22)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1 席
(23)
进出口界
1 席
(24)
纺织及制衣界
1 席
(25)
批发及零售界
1 席
(26)
资讯科技界
1 席
(27)
饮食界
1 席
(28)
区议会(第一)
1 席
(29)
区议会(第二)
5 席
投票制度∶不同的投票制度适用于不同功能界别,即 ( a )「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适用于4个特别功能界别(以*号标示者); ( b )「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适用于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 及( c)「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适用于其余24个普通功能界别。
选民人数
地方选区:3,779,085
功能界别:239,724*
* 不包括 3,473,792 名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民
详细数字
一人两票
每名选民均可在地方选区和功能界别各有一票。
所有没有登记于28个传统功能界别的地方选区选民,有资格登记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
投票资格
名列于2016年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的已登记选民均可以投票。
投票地点
每名选民或获授权代表会获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编配的投票站会邻近他/她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登记的住址。
选民或获授权代表会在投票日前10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
投票通知卡夹附的投票站位置图会说明选民或获授权代表所获编配的投票站是否方便轮椅使用者或行动不便的人士出入。若选民或获授权代表因行动不便难以前往获编配的投票站,必须
在2016年8月30日或之前
透过传真(2891 1180)、电邮(reoenq@reo.gov.hk)或电话(2891 1001)向选举事务处申请到轮椅使用者可到达的指定特别投票站投票。
如何投票?
在 2016年9月4日(星期日)的投票时间内(早上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带同您的香港身份证到投票通知卡指定的投票站。
在投票站内向投票站工作人员出示您的香港身份证,以便核实选民身分。
投票站工作人员会按您的选民资格向您发出选票、纸板以及刻有「
」(勾)的印章。投票站工作人员会预先将地方选区和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票折好;而四个特别功能界别(即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和航运交通界)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更会获发一枝黑笔。
您应在投票间内填划选票。请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及印于选票上,以及投票间内的告示提供的指示投票。
除四个特别功能界别外,所有选民或获授权代表必须使用系在纸板的印章,在您选择的候选人名单内或候选人姓名旁边的圆圈内,盖上一个「
」(勾)。
四个特别功能界别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须使用获发的黑笔,在选票上您的第一选择候选人姓名旁边的圆圈内写上一个阿拉伯数目字「1」,第二选择候选人姓名旁边的圆圈内则写上「2」,如此类推。您必须及只能选择一位候选人作为第一选择。
如您填划选票时出错或意外损毁选票,请把选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换取另一张选票。
填妥选票后:
(a)
地方选区的选民请把选票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预先折好的折法折合一次,以遮盖选票上的「
」(勾),然后放入蓝色投票箱内;
(b)
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请同样把选票折合一次,再放入白色投票箱内;及
(c)
其他功能界别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请把选票正面向下,毋须折合,再放入红色投票箱内。
选民须知
不得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钱、礼物等)、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候选人名单。
不得
向任何人提供利益、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诱使或酬谢该人士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候选人名单。
不得
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胁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从而诱使该人士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候选人名单。
不得
明知本身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不得
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例如虚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
不得
在投票站内与任何选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选票上的选择,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
不得
在投票站内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
不得
请其他选民代为填划选票–如有需要,选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于一名投票站职员在场情况下,代为填划选票。
不得
干扰其他正在投票的选民。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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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