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立法会补选
补选简介
 
投票日期及时间
须选出的议员数目
提名期
投票资格
为何投票?
投票制度
投票地点
如何投票?
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
选民须知
方便有特殊需要选民的措施
     
投票日期及时间
  投票日期: 2018年3月11日(星期日)
  投票时间:早上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 (位于监狱内的专用投票站的投票时间则为早上9时至下午4时)
     

须选出的议员数目

  香港岛、九龙西及新界东地方选区各一位议员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功能界别一位议员
     

候选人提名期

  候选人提名期:2018年1月16日至29日
  提名表格可在各区民政事务处、选举主任的办事处以及选举事务处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0楼或九龙观塘观塘道392号创纪之城6期23楼2301至03室的办事处索取,亦可于选举事务处网站(www.reo.gov.hk)下载。
     

投票资格

  名列于2017年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约210万名已登记的香港岛、九龙西及新界东地方选区选民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功能界别选民均可以在是次补选中投票。(详细数字
     

为何投票?

  为上述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各选出一名立法会议员。
  行使您的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责任。
 

投票制度

  上述地方选区及/或功能界别的每名选民均可以就所属的选区及/或界别投票予一名候选人,而在该选区或界别获得最多有效票数的候选人即告当选。
     

投票地点

  上述地方选区及/或功能界别的每名选民会获安排到一个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编配的投票站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邻近选民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登记的住址。受羁押的选民会适当地被编配往设于惩教院所或警署的专用投票站投票。
  选民会在投票日前10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
  投票通知卡夹附的投票站位置图会说明选民所获编配的投票站是否方便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的选民出入。选民若因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难以前往获编配的投票站,可在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或之前透过传真(2891 1180)、电邮(reoenq@reo.gov.hk)、电话(2891 1001)或邮递(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0楼选举事务处)向选举事务处申请到方便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的选民出入的指定特别投票站投票。
     

如何投票?

  在2018年3月11日(星期日)的投票时间内(早上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带同您的香港身分证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详情见下述「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到投票通知卡指定的投票站。
  在投票站内向投票站工作人员出示香港身分证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以便核实选民身分。
  投票站工作人员会按您的选民资格向您发出一张或两张选票、纸板和「tick」(剔号)印章。投票站工作人员会预先将地方选区的选票摺好。
  您必须在投票间内填划选票。请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及印于选票上和投票间内的告示提供的指示投票。
  您必须使用系在纸板的印章,在您选择的候选人姓名相对的圆圈内,盖上一个「tick」(剔号)。
  填妥选票后:
    (a) 地方选区的选民请把选票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预先摺好的摺法摺合一 次,令已填划的一面向内以遮盖选票上的「tick」(剔号),然后放入蓝色投票箱内;
  (b)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请把选票正面向下,毋须摺合,再放入红红色投票箱内。
  请注意:
    1. 您只可以在每张选票上投选一名候选人。
  2. 您必须使用投票站提供的印章。切勿用笔或其他方式填划或删改选票。否则,您的选票会被视为无效。
  3. 如果您在选票上盖印时出错或意外损毁选票,可把选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和要求换取另一张选票。
     

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

  自2017年12月1日起,任何选民在申领选票时,必须出示其身分证明文件(通常为香港身分证)的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a) 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护照正本;或
  (b) 《申请香港身分证收据》正本;或
  (c) 有效海员身分证正本;或
  (d) 有效签证身分书正本;或
  (e) 证明已向警务人员报告该人的香港身分证已遗失或毁掉的文件(俗称“警署报失纸”),连同显示该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例如护照(香港特区护照除外)或回乡证)的正本,以及香港身分证纸张本副本。
  详情请参阅《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的第50条文本。
  示范影片
     

选民须知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钱、礼物等)、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
  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利益、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诱使或酬谢该人士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胁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从而诱使该人士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
  不得明知本身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不得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例如虚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
  不得在投票站内与任何选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选票上的选择,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
  不得在投票站内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
  不得请其他选民代为填划选票—如有需要,选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于一名投票站职员在场情况下,代为填划选票。
  不得干扰其他正在投票的选民。

 

 
返回页首
 

2A无障碍说明, Explanation of WCAG 2.0 Level Double-A Conformance
BrandHK | 香港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