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就界別分組選舉結果向審裁官上訴
根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A章)第3(1)至(3)條,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B條的規限下,
任何聲稱是界別分組選舉中的候選人的人,可藉提交上訴通知書的方式,根據《行政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39 (1)條針對該項界別分組選舉的結果而向審裁官提出上訴;
上訴通知書必須符合附表指明的格式;
質疑界別分組選舉的上訴通知書只可基於以下理由提交:
選舉主任按照《選管會規例》宣布在該項界別分組選舉中當選為選舉委員的人,因以下理由而並非妥為選出 —
- 該人並沒有資格在該項界別分組選舉中作為候選人或已喪失該資格;或
- 在該項界別分組選舉或該項界別分組選舉的投票或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就宣布和登記獲提名人為選舉委員而提出的上訴
根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A章)第4(1)條,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B條的規限下,如任何人認為某名獲宣布委員因以下理由,沒有資格獲宣布和登記為選舉委員——
- 該名獲宣布委員並沒有資格被挑選為獲提名人或已喪失作為獲提名人的資格;
- 在提名程序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 在登記程序方面,出現處理失誤;
- 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就該名獲宣布委員的提名的有效性所作的裁定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或
- 在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7(6)條作出決定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則該人可藉呈交書面申述的方式,反對將該名獲宣布委員宣布為選舉委員並在暫行委員登記冊或正式委員登記冊上登記為選舉委員。
就當然委員的選舉委員登記而提出的上訴
根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A章)第4A(1)條,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B條的規限下,如任何人認為某名當然委員因以下理由而沒有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
- 該名當然委員並沒有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或已喪失作為選舉委員的資格;
- 在登記程序方面,出現處理失誤;或
- 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就該名當然委員的登記的有效性所作的裁定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
則該人可藉呈交書面申述的方式,反對將該名當然委員在暫行委員登記冊或正式委員登記冊上登記為選舉委員。
遞交上訴通知書/書面申述
就202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而言,上訴人必須親自於下表所示的期間,將上訴通知書或書面申述送達選舉上訴登記處(地址: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6期23樓2301-03室)。選舉上訴登記處的通常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 及 下午1時30分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上訴 | 上訴方式 | 遞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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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需競逐的界別分組的選舉結果 | 上訴通知書 | 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2日 |
需競逐的界別分組的選舉結果 | 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 | |
宣布和登記獲提名人為選舉委員/ 當然委員的選舉委員登記 |
書面申述 | 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4日 |
審裁官接獲上訴通知書或書面申述後,會就有關上訴安排公開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