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簡介
-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 選舉委員會簡介
- 當然委員登記安排
- 以提名產生委員的方式
- 候選人提名安排
-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投票安排
- 投票地點
- 如何投票
- 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 為有需要的投票人提供特別排隊安排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須知
- 為有特別需要的投票人而設的便利措施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1年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並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3月30日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就相應的本地立法工作,政府於2021年4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並於2021年5月27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5月31日刊憲生效。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選舉委員會由1 500名委員組成,委員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負責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候選人出選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換屆選舉。
選舉委員會有5個界別,每個界別由若干個界別分組(共40個)組成。
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由3種方式產生,分別是當然委員、由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產生的委員及由界別分組內的已登記投票人經選舉投票產生的委員。在40個界別分組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港區人大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香港地區委員(“港區政協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立法會議員、大學校長或學校董事會主席或校務委員會主席及指定界別分組內若干法定機構、重要諮詢委員會和相關團體負責人為當然委員。另外,宗教界及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全數委員,以及科技創新界、會計界、法律界、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和中醫界界別分組的若干名委員則由該等指定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產生。餘下的委員則由相應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投票人或個人投票人選出。
為組成新一屆的選舉委員會,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會透過界別分組一般選舉選出最多共982席委員,指定界別分組則會提名共156席,當然委員最少共362席。
新一屆的選舉委員會將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任期5年)。如果在行政長官任期內行政長官職位出缺,選舉委員會便負責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如在職位出缺後6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任期5年),則無須安排補選。在舉行行政長官補選之前,如選舉委員席位有空缺,便會舉行界別分組補選及/或補充提名,以便更新選舉委員名單。不過,如在舉行行政長官補選之前的一年內已更新選舉委員名單,則不用舉行界別分組補選及/或補充提名。另外,若立法會當屆任期完結日與選委會的組成日或選委會舉行補選的日期相隔多於12個月,則須就新一屆立法會換屆選舉舉行界別分組補選及/或補充提名,以填補任何選舉委員席位空缺。
選舉委員會簡介
- 職能:提名候選人出選行政長官及選出行政長官;提名候選人出選立法會及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
- 任期: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就2021年而言,選舉委員會於2021年10月22日開始生效,於2026年10月21日結束。
- 選舉委員會由以下五個界別合共1 500人組成 ─
- 工商、金融界
- 專業界
-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當然委員登記安排
- 所有當然委員均須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登記表格,並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裁定有關的登記申請是否有效。一般而言,各界別分組中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可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惟在以下情況下,該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關團體內任職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 該指明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包括:
- 他並未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關申請)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該人喪失資格就該選區登記為選民;或
- 他是根據《基本法》第48(5)條提名並任命為政府的主要官員、政府的首長級官員、政府的政務主任、政府的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或
- 該指明人士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但已在法例中訂明替補安排的界別分組或不適用的界別分組除外。
- 該指明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包括:
- 當然委員或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不能同時成為以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指明人士在不再擔任有關指明職位後,將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每人只可登記為一個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以提名產生委員的方式
- 相關的指定團體應提名它所挑選的若干名人士,作為其選委會中的代表。獲提名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根據《立法會條例》已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而該人是有資格就該選區登記為選民,並且沒有喪失該資格;及
- 與相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
- 若某指定團體提名的人的數目超逾該團體的獲配席位數目,該團體須示明哪些獲提名人獲優先挑選以補足獲配席位數目或填補該空缺;如所餘獲提名人超逾一名,則另須將他們按優先次序排列。若指定團體沒有示明獲優先挑選的獲提名人,則選舉主任須以抽籤方式決定該等獲提名人的優次;
- 資審會須按名單上或選舉主任經抽籤方式決定的優次,裁定該等獲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直至該指定團體的獲配席位數目皆已填補;及
- 資審會須按規定宣布獲有效提名為選委會委員的獲提名人。
候選人提名安排
- 每名候選人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五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提名。
- 每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只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在該次選舉中以選舉產生的席位數目。
- 提名期:2021年8月6日至12日
- 提名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網站(www.reo.gov.hk)下載,或於以下地方免費索取:
- 各區民政事務處;
- 選舉主任的辦事處;或
- 選舉事務處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0樓,或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6期23樓2301至03室)。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年滿18歲;
- 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及
- 登記為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只適用於鄉議局、港九或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及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設有個人投票人的界別分組)或與該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
投票安排
- 投票日期:2021年9月19日(星期日)
- 投票時間:早上9時至下午6時(設於懲教院所的專用投票時間為早上9時至下午4時)
- 選委會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投票地點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獲編配到指定的一般投票站投票。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在投票日前5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獲編配的指定投票站資料。
- 所有一般投票站均方便輪椅使用者或行動不便的人士出入。
- 受羈押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適當地被編配往設於懲教院所或警署的專用投票站投票。
- 如果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需要投票資訊的翻譯協助,可由2021年9月6日至10日及2021年9月13日至9月19日致電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以下熱線以作安排。
語言 熱線電話 印尼語 3755 6811 印地語 3755 6877 尼泊爾語 3755 6822 旁遮普語 3755 6844 他加祿語 3755 6855 泰語 3755 6866 烏爾都語 3755 6833 越南語 3755 6888
如何投票
- 在2021年9月19日(星期日)的投票時間內(早上9時至下午6時)前往投票通知卡上指定的投票站,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香港身份證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詳情見下述「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投票站工作人員會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的平板電腦掃描你的身份證,以核實你是否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及你可以獲發選票的數目及類別。經核實後,投票站工作人員會向你發出選票,而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會記錄已向你發出選票。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領取選票後,請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及印於選票上以及投票間內的告示提供的指示,前往投票間自行填劃選票。請:
- 用獲提供的筆填滿所選候選人姓名左邊的橢圓圈;
- 勿選擇多於所屬界別分組的席位數目(該數目會在選票上顯示);及
- 把已填劃的選票放進投票站提供的封套,再按封套上箭咀指示將載有選票的封套放進投票箱。
- 每個投票間於同一時間只會給一位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使用。基於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則,法例不容許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的親友)陪同或協助投票。
- 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有困難親自填劃選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員在場見證下,按其投票意向代為填劃,以確保投票以公平的方式進行。
- 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填劃選票時出錯或意外損毀選票,可以將選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換取另一張選票。
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任何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申領選票時,必須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 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護照正本;或
- 《豁免登記證明書》正本;或
- 《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正本;或
- 有效海員身份證正本;或
- 有效簽證身份書正本;或
- 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或《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俗稱"警署報失紙"),連同顯示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例如香港特區護照以外的護照或回鄉證)的正本。
*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並非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
- 詳情請參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I章)第50條文本。
為有需要的投票人提供特別排隊安排
- 每個投票站只容許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進入。
- 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則下,每位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須排隊進入投票站投票。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需要其他人協助進入投票站,可向投票站主任提出要求。
- 投票站主任如信納某位抵達投票站投票或在投票站內投票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符合以下的描述,可指示該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逕行前往指定的範圍領取選票(如在該範圍排隊的隊列已延伸超出該範圍,則前往該隊列的末尾位置):
- 年滿70歲的人士*;
- 孕婦;或
- 該人因為疾病、損傷、殘疾或依賴助行器具,以致不能夠長時間排隊,或難以排隊。
*亦包括以下人士:
- 該人士用以領取選票的文件雖然沒有顯示其出生月份及日子,但該文件顯示的出生年份為投票日所在年份的70年前;或
- 該人士用以領取選票的文件雖然沒有顯示其出生日子,但該文件顯示的出生年份為投票日所在年份的70年前及顯示的出生月份與投票日所在月份相同。
- 投票站主任亦會在投票站內設立座位區,供上述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需要時坐下休息,然後才到特別隊伍輪候,再按指示前往發票柜枱領取選票。
- 基於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則,法例禁止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的親友)陪同或協助投票。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親自填劃選票方面有困難,可依法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員在場見證下,按其投票意向代為填劃。投票站主任可運用酌情權,視乎情況讓陪同人士與有確切需要由他人陪同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一同使用特別隊伍排隊投票。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須知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根據此法例,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採取以下行動:
-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向任何人提供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誘使或酬謝該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從而誘使該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在選舉中不投票。
- 故意妨礙或阻止任何人在選舉中投票。
- 在選舉期間內藉任何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 明知本身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 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切勿在投票站內:
- 與任何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 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 請其他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代為填劃選票。如有需要,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於一名投票站職員在場情況下,代為填劃選票。
- 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
- 廉政公署設立了廉潔選舉網站以提供相關資料(中英文版本)。請瀏覽www.icac.org.hk/ele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