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就界别分组选举结果向审裁官上诉
根据《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第569A章)第3(1)至(3)条,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9B条的规限下,
任何声称是界别分组选举中的候选人的人,可藉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方式,根据《行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的附表第39 (1)条针对该项界别分组选举的结果而向审裁官提出上诉;
上诉通知书必须符合附表指明的格式;
质疑界别分组选举的上诉通知书只可基于以下理由提交:
选举主任按照《选管会规例》宣布在该项界别分组选举中当选为选举委员的人,因以下理由而并非妥为选出 —
- 该人并没有资格在该项界别分组选举中作为候选人或已丧失该资格;或
- 在该项界别分组选举或该项界别分组选举的投票或点票方面,有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
就宣布和登记获提名人为选举委员而提出的上诉
根据《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第569A章)第4(1)条,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9B条的规限下,如任何人认为某名获宣布委员因以下理由,没有资格获宣布和登记为选举委员——
- 该名获宣布委员并没有资格被挑选为获提名人或已丧失作为获提名人的资格;
- 在提名程序方面,有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
- 在登记程序方面,出现处理失误;
- 在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就该名获宣布委员的提名的有效性所作的裁定方面,有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或
- 在选举主任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第7(6)条作出决定方面,有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
则该人可藉呈交书面申述的方式,反对将该名获宣布委员宣布为选举委员并在暂行委员登记册或正式委员登记册上登记为选举委员。
就当然委员的选举委员登记而提出的上诉
根据《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第569A章)第4A(1)条,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9B条的规限下,如任何人认为某名当然委员因以下理由而没有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
- 该名当然委员并没有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或已丧失作为选举委员的资格;
- 在登记程序方面,出现处理失误;或
- 在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就该名当然委员的登记的有效性所作的裁定方面,有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
则该人可藉呈交书面申述的方式,反对将该名当然委员在暂行委员登记册或正式委员登记册上登记为选举委员。
递交上诉通知书/书面申述
就2021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而言,上诉人必须亲自于下表所示的期间,将上诉通知书或书面申述送达选举上诉登记处(地址:九龙观塘观塘道392号创纪之城6期23楼2301-03室)。选举上诉登记处的通常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2时30分 及 下午1时30分至5时(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上诉 | 上诉方式 | 递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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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需竞逐的界别分组的选举结果 | 上诉通知书 | 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2日 |
需竞逐的界别分组的选举结果 | 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 | |
宣布和登记获提名人为选举委员/ 当然委员的选举委员登记 |
书面申述 | 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4日 |
审裁官接获上诉通知书或书面申述后,会就有关上诉安排公开聆讯。